哪些情形下勞動爭議案件的仲裁員應當回避?當事人可以以什么方式提出仲裁員回避申請?
答: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規(guī)定,處理勞動爭議仲裁案件的仲裁員應當回避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四種:(1)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、代理人的近親屬。近親屬,一般是指夫、妻、父、母、子、女、同胞兄弟姊妹。(2)與本案有利害關系。即是指仲裁員與本案存在某種直接或者間接的利害關系。(3)與本案當事人、代理人有其他關系,可能影響公正仲裁的。即是指仲裁員與本案當事人、代理人有其他社會關系,如同學關系、同事關系、是當事人或者代理人的近親屬、朋友等。(4)私自會見當事人、代理人,或者接受當事人、代理人的請客送禮的。
仲裁員有上述情形,可以自行回避,即自動要求退出辦理本案的仲裁活動。仲裁員有上述情形,當事人也有權利向仲裁委員會提出回避申請。回避申請可以是口頭的,也可以是書面的。
當事人申請回避時,應當說明申請回避的理由、原因。當事人提出回避申請后,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及時審查,在查明情況后依法作出是否回避的決定,并以口頭或者書面方式通知當事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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